10.3969/j.issn.1674-9502.2018.02.002
东方法律主义的中国进路
法律东方主义对何谓"法律"总体抱持一种本质化的理解,基于此等理解,并依托西方强悍的经济与军事实力,东西之间不对等的权力格局同时在智识层面也获得了水到渠成般的证成.尤有进者,这种观念为东方人所认识并内化后,往往会促发一种自动服膺于该定见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践的"法律自我东方主义".
当然,任何一种文明皆有他者,文明主体性往往是以弱势的他者作为基础而得以建构的."上海人"主体性之确立便是典型.最初的"上海人"仅指浦西一隅的居民,而浦东人乃不折不扣的"乡下人".伴随上海市政区域范围的渐趋拓展,浦东人这一弱势的他者成为了"上海人",苏州人与无锡人开始成为临近的"乡下人",而更远的苏北人似乎永远扮演着"野蛮人"的角色.这便是一种内部版的东方主义叙事.相应的,即便为上海人所轻视,但苏北人内心却往往追求有朝一日通过"翻身"而成为"上海人",就如备受西方蔑视的东方在意识到自身的确存在缺陷后努力"无缝接轨"而意欲成为第二个西方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两者都是一种所谓的自我东方主义的行为表现.
法律东方主义、中国法重塑、法治中国化、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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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1.4(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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