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1.012
农地经营权抵押:概念界定与制度建构
因“三权分置”而出现在政策性文件中的农地经营权,其法理含义为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可得直接对特定农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其性质为物权而非债权.为推动农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层面应明确规定农地经营权及其存续期限与公示方式.以农地经营权抵押,应满足不动产权利抵押的一般条件,但不宜受经承包人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告知抵押事宜以及抵押人已实际向承包人支付农地经营权流转对价等条件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可采用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多种方式.
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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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9(民法)
2018-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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