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6.013
德、法职务发明权属机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职务发明权属机制是配置职务发明权利的重要法律规则,德、法两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对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立法相对成熟,但是采用了迥然不同的立法模式,两国在职务发明的基本概念界定、权属规则设计、报告机制规定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立法差异.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对德、法两国的相关规范的比较和立法经验的总结,为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我国现行《专利法》所规定职务发明权属机制,在规范形式上与德国法的规定较为相近,但基于“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在实质运行上则与法国法的效果更为相似.因而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机制在概念界定和权属规则的制度和设计上都在向法国法的立法结构靠拢.为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适应性,Ⅸ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借鉴德国经验所引入发明报告机制也应吸收法国的制度设计模式进行修正和简化.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雇员优先、雇主优先、发明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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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2(民法)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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