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6.012
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与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让检察监督失去了所依赖的强力后盾,长期以来的“威慑型监督”模式难以为继,这带来了我国检察制度路在何方的疑问.监察委改革不影响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大陆法系传统.检察机关应当坚守宪法定位,以参与型监督理念和体系化监督思路调整完善检察监督职能.在诉讼领域主要以“参与型”“主动型”监督履行好监督职责;在非诉讼领域主要采用“建议型”“事后型”的监督方式来履行监督职能;不宜或不能启动诉讼程序的事后型监督应采取监督令的运行模式.
监察委员会改革、检察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格局、监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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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2(司法制度)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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