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6.008
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思考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第2款增设的庭前会议程序过于原则,定位模糊.庭前会议应当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和程序性问题前置解决四方面功能.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启动方式和参加人员、具体流程和处理方式,以及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等,从而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和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庭前会议、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具体流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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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5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15SFB1004;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16BFX034;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CLS2016D114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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