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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7.05.011

占有说理论:竞合质疑、禁止损失扩大与类型区分

引用
占有说及其折中说主张突破所有权范围,将财产罪法益保护触角延伸到非法占有的主张,契合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整体上基本处于财产罪法益保护的通说地位.占有说在形式上貌似制造了财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竞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从一重处罚”原则下后者适用的荒芜,相反,这恰恰诠释了刑法法定刑幅度精密设计的合理梯度;财物利益本身与财物被非法占有后经由“化学反应”所衍生的新利益之区别客观存在,对此基础事实应当予以明确和尊重,绝对化的“本权对抗占有”论点忽视了私力救济可能引起的损失扩大危险,其正当性值得怀疑;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存在国家法益与非国家法益的类型区分,在国家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中,占有说所依据的“暂时性占有”“可还原为原权利人法益”的论证并无实践支撑,也不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应当支持本权说作为此类法益侵害犯罪的必要补充.

占有说、竞合解释、基础事实、损失扩大、类型区分

32

DF625(刑法)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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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2

20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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