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5.010
“超越职权”型滥用职权罪的规范理解
应当在限定说的基础上,对同质职权说进行修正,纵向越权和内部越权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但横向越权不宜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不能将滥用职权罪等同于故意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必须以符合故意渎职犯罪的概念为前提;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利用职权时,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非职权行为,即使造成损害结果,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将“超越职权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滥用职权罪也是一种法律拟制;同质职权的判断应当是在比较行为人职权(侦查一般犯罪)和超出权限对象(侦查渎职犯罪)时,两者能在上一级职权类型统一时,为同质职权.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法律拟制、同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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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7(刑法)
2015年度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人文社科专项“新型犯罪的立法与解释一体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15JK1723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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