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5.006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基于德国基本法和我国宪法的讨论
人的尊严是现代文明的胎盘和中核,作为人格自由发展的前提,在世界各国受到重视和保护,也正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人性尊严理论的出现与德意志民族密切相关,德国的哲学传统和宪政发展推动了尊严价值的法律化进程.对人性尊严的保障,德国基本法的制度建构力最强.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能涵盖和替代人的尊严,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和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但不能照搬,应依据我国宪法规范、思想和国情,有选择地借鉴,从而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人的尊严、人的形象、客体公式、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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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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