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5.002
内保外贷套利行为构成逃汇罪之商榷与反思
通过虚假转口贸易并采取“内保外贷”方式流转资金,可以利用境内外货币汇差及利率差实现融资套利.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从整体上分析,为实现套利的目的,外汇被转移出去后必定还要再回流至境内,也即其并非单向外汇移出而是循环套转,其并不符合逃汇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认定只是刑事司法的参考,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刑事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于各种原因主动靠前有违刑事谦抑精神.
转口贸易、内保外贷、逃汇罪、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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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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