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3.007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考
部分宪法学教科书提到“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而《法的中国性》一书指出这个判断缺失论证过程.对于如何弥补这项缺失,中国宪法学界一直未予以专门的回应.在阅读《郑观应集》(上下册)和《郑观应评传》的基础上,核对了民国以来大约3 0 0本宪法学教科书的相关表述,澄清了若干模糊之处,纠正了若干不妥之处,弥补了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经考证,郑观应确实在“1 9世纪8 0年代”首次使用了宪法语词,具体时间为1 8 8 2年,但不是在《盛世危言》一书中,而是在郑观应给盛宣怀的私人信函中.郑观应1 8 8 2年使用宪法语词,不仅在自己所有作品中属于“首次”,且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很可能也属于“首次”.郑观应视宪法为“三代之遗规”,将之纳入“器”的范畴,服从“道”的理念,堪称早期中国宪法学者坚持开放性和主体性的典范.
宪法语词、《盛世危言》、《法的中国性》、《郑观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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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15XNLG06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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