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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7.03.002

取消或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之思考——以助益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完善为视角

引用
《民法总则》第2条“两个调整对象”的规定意在高度概括民法的任务,但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均无此内容.实证性分析民法的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民法的任务包括: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三大方面,远非“两个调整对象”所能涵盖,比较法考察的结果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故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取消《民法总则》第2条的内容,使我国立法在民法的任务问题上持开放性态度,从而既避免因规定不全面或不准确所造成的立法缺漏,也使整个民法体系在该问题上能更有弹性地应因时代变化.如立法机关不考虑上述意见,则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大幅度修改《民法总则》第2条,使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民法的任务的概括尽可能既全面又精炼,具体修改建议如下:“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法律地位,赋予与确认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内容及其客体,并规定民事权利的实现及保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民法的任务、确立性任务、赋权性任务、护权性任务

32

DF51(民法)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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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2

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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