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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7.02.010

信息犯罪定性和定量的体系化研究

引用
信息犯罪体系庞大,应当合理分类分析.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刑法应当一体规制,但在刑罚配置或者定量分析上借鉴已有区分机制;对于真实且本身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技术、方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相关信息,其制作、获取、传播行为都应当关注,并结合网络技术特点予以定量分析,而对于真实但本身不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秘密类、隐私类、著作类信息,其获取和传播行为应当规制,尤其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量评价,狭义的垃圾信息也属于此类,应当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阻碍传播真实无害信息的行为,已经主要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要注意删除有害信息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信息犯罪跨国化不可避免,治理的未来方向应当是结合网络犯罪公约的修订,重点打击几类信息传播犯罪,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提供“中国样本”.

信息犯罪、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犯罪定性、犯罪定量、网络犯罪公约

32

DF613(刑法)

2017-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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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2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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