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1.0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从犯主犯化”及共犯责任
在共犯学说中,“区分共犯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当被视为“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表现,而应作为“从犯主犯化”对待.单一正犯制在坚持法益保护以及行为主义刑法的基础上,应当将共犯的“从属性”理解为仅对剥离价值评价事实的联动.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仅限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明责任相对降低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得到足够重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犯主犯化、从属性、共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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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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