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1.00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范属性及司法适用
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量刑规则、独立犯罪构成、法条属性、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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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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