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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18

后劳教时代非访行为规制的限度

引用
进京越级上访毫无疑问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之一,同时也违反了信访条例关于不得越级上访及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规定,上访人希望通过北京特定地区的特殊政治意义引起关注,从而实现自身诉求,此种行为应当得到规制.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进京上访行为,应当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进行正确认定,对进京上访行为不分情节一概予以治安处罚,则存在违反行政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之嫌,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进京上访、治安处罚、正当性

31

DF626(刑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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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1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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