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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14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模式选择及其正当性

引用
放眼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模式”,二者的不同在于诉的三阶层要件如何在阶段化的诉讼过程中被审查.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宜采“相对模式”,其正当性源自两方面.一方面,这因应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明确提出的化解“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改革初衷.另一方面,这有助于回应来自立案审查制支持者的质疑,即可以通过纠正司法万能与诉讼优先的错误观念、构建诉讼要件的相对集中审查程序来粉碎诸如“司法有限论”与“滥诉风险论”的诟病.就本质而言,“相对模式”实为立案审查制与“绝对模式”之间的最佳平衡状态,其因兼顾了当事人的诉权保障需要及审判资源有限的客观现实,更适宜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发展模式.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相对模式、正当性、诉讼要件、相对集中审查程序

31

DF74(诉讼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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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1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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