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11
论作为家庭暴力独立形态的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并无实质不同,应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家庭暴力概念的当然内容.因为关涉到与一般家庭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问题,经济控制的概念界定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晰,防止法律对家庭生活的过分介入.作为应对经济控制主要措施的民事责任,应当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则或司法解释中,以此作为沟通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与民法的管道.
家庭暴力、经济控制、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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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2(民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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