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06
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审判研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预示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序幕已经正式拉开.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也适时发布了《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二、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第二、依法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维护证券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变更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金融消费者、司法视域、保护制度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网络借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消费者保护局
31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