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04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法理逻辑与完善——以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后经法律移植推广至全球,对于债券投资者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完善,逐渐形成了以《1939年信托契约法》等法规规则为基础,同时以司法判例、英美法系关于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则为补充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制度.
探讨我国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完善方式,应基于其演化路径和本土实践进行思考.本文首先梳理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与法理逻辑,认为信托法框架下的信义义务是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核心与精髓,进而提出,基于信义义务的考虑,应注重受托人的主体适格性和职责能动性.此后,结合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规则建设与实践情况,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发展路径.最后提出,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应明确定位——向信托法思维下的受托人制度靠拢,并结合当前实施现状进行渐进式改造,从受托人主体范围、职责明确性、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履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完善.
金融消费者、司法视域、保护制度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网络借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消费者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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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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