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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03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辨析及其法律保护

引用
一、金融:个体发展之必须 金融即货币的融通,已经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方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要部分,也是特定群体谋求发展的工具.《世界人权宣言》第2 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就个体而言,金融服务尤其是存取款、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个体生存之必须,是人们可依赖的必要的社会服务.人们若没有银行转账服务便缺少了基本需要,因此,如果银行拒绝同意对某人提供转账服务,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 2 6条规定,便违反了公序良俗.①开立、保有银行存款账户并得以公平条件享用基本银行服务,应作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加以法律保护.②在缺少诸如存取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地区,民众难以获得应有的经济便利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所以,有不少学者提出将存款、取款、参加保险以及贷款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建议.

金融消费者、司法视域、保护制度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网络借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消费者保护局

31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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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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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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