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5.014
“刑量攀比”问题思考
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于“公平正义”的感知,极少数是主动、正面的认为判决结果与自己的罪行是“罚当其罪”,绝大部分被告人对于司法是否公正感知的是抽象、模糊的.在抽象、模糊的公正感知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被告人往往会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以及危害后果与裁判结论的比较视域进行攀比,由此所衍生的“刑量攀比”与公正感知的逻辑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刑量攀比”主要发生于“同类同质”型罪刑裁量、“异类同质”型罪刑裁量以及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刑量的比较等三种模式.从不完全归纳的角度,“刑量攀比”的根源可以从量刑情节本身价值理性存疑、刑事司法政策架空法律适用、司法裁判结论“因人而异”等角度进行解读.虽然“刑量攀比”现象背后存在刑罚个别化的法理支撑,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认更具价值指导性的公正指向.在严格遵守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法官可能还需要更加注重裁判的艺术性和可接受性,认真对待类案处理的有益经验、尊重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认同、注重人本性、“因人制宜”地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是司法裁判得以公众认同的重要启示.
刑量攀比、发生模式、根源分析、法理思考、裁判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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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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