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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5.011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策略之反思

引用
大数据保护的核心从收集转变为利用时,现有的数据隐私保护策略需要与时俱进.首先,数据主体对大数据拥有隐私权,数据的控制者拥有使用权,但是,其使用不得侵犯隐私.其次,联合采用“匿名化技术措施和行政管理防范措施”降低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再次,采取“法定许可”、“首席隐私官”、“隐私保护评议会”等制度落实隐私的保护.最后,如果为了更大的利益确实要侵入个人隐私的,该行为必须接受正当程序的检验.

大数据、隐私、保护、反思

31

DF529(民法)

该成果系“武汉市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课题研究资助项目“之”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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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1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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