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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5.004

检委会审判监督职能调整的实践路径

引用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公、检、法三方的权力配置和利益格局从外至内、由浅入深地发生着变化.但以审判为中心决不意味要削弱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更要避免出现法院中心主义和法官中心主义这些错误导向,以防止偏离司法公正的终极航道.审判监督制度自身长期以来就存在着运行不畅的问题,无法有效回应审判中心的改革要求.如何既符合服务好审判的要求,又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无法忽略的命题.在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机制中,作为检察机关业务权力中心的检委会本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遗憾的是,实践结果并不如此,检委会被动性的属性大大羁绊着审判职能的发挥.本文拟从增强检委会主动性、调整内部机制人手,探讨切实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路径.

审判为中心、新型引导侦查机制、无罪判决、检委会、专业检察官会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31

DF31(行政法)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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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1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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