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5.002
公诉权的属性——基于审判中心语境下的分析
一、新语境下重提公诉权属性的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过程兼具一体化和多元化的特征.一体化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的不同阶段以递进式的形态组成统一、完整的诉讼进程;多元化主要体现为刑事诉讼存在以公检法三机关为主的不同权力主体,各方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权责、地位.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隐喻着对两大特征的认可.第一,审判中心的提出,旨在通过提高各权力主体对审判阶段的重视,提升各方参与“实质庭审”的能力,保障庭审和案件质量,所以,改革不是否定现有诉讼进程,不能脱离现有诉讼制度基础,须注重从整体的视野审视改革的域和度,避免对一体化形态的人为割裂.第二,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表明,改革不是审判一方的任务,需要各权力主体的共同参与,改革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检法各方对自身权能的准确理解和定位,以及公检法之间关系的进一步理顺.
审判为中心、新型引导侦查机制、无罪判决、检委会、专业检察官会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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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福建省法学会2015年度课题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FLS[2015]D05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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