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4.014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判状况——基于司法案例的评估分析
卡多佐认为:“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①基于这样一种思路,我们试图通过阅读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梳理各级法院受理、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例的基本情况,考察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了解《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争点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并从中归纳出带有普遍性并具有针对性的要点,为《条例》的进一步修改,甚至为《条例》上升为法律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社会保险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国家安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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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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