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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1.016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竞争法保护——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47号指导案例为例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以致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而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将构成仿冒行为(或称欺骗性交易).然而在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囿于这一条文的局限性,相同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7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若干规定》和《若干解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竞争法保护中的知名认定、包装装潢的特有性以及混淆或者误认认定标准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细化与补充.

3D打印技术、商标被动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竞争法保护、委托作品、特定目的

31

DF718.3(诉讼法)

2016-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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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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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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