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5.06.002
当事人同意要件在网上公告中的适用——基于行政案例的思考
政府的行政方式随着电子科技的进步发生了新的转变,电子告知就是典型代表,其中又以网上公告最富普遍性和争议性.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以北京希优案为代表的对网上公告合法性的质疑.通过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笔者概括出行政机关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行政决定的,必须要以当事人事先知道或同意网上公告这种告知方式为前提.这是与采用传统公告最大的区别要件.其中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通过网络公布、公告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即在法定网上公告中,当事人应当事先知道这一告知方式;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即在裁量网上公告中,只有经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行政机关才可使用网上公告.
具体行政行为、网上公告、法定网上公告、裁量网上公告、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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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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