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治理制度中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从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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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5.05.015

第三方治理制度中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从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说起

引用
一、基本案情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泰州案”),当选为“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之首,影响巨大.在泰州案中,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废物,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没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由后者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这些水体严重污染.

公益诉讼、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法定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

30

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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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30

20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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