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5.02.015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以“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须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连带责任法理基础的解释不无争论,现存两种通行解释为“公共政策说”和“教唆、帮助侵权说”,但由于网络侵权情形的多样性,上述通说或多或少存在解释不足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导致连带责任否定论甚嚣尘上.②本文从第36条的规范构造人手,反思现行通说存在的问题,并以“关联共同说”作为共同侵权之本质,重新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网上银行、网络购物、网络服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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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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