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5.01.020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扩张论——亦论公民代理司法审查中的法官“造法”
新《民诉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职业公民代理现象得以有效遏制,极大程度维护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但与此同时,非属新《民诉法》第58条第2款所列3项范围内的公民,在司法个案中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而其是否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颇值研讨与商榷.本文即以此为视角,运用法学方法论对此进行阐释,探讨在符合规范目的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下,法官应发挥其司法能动性,经由法律解释到漏洞填补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上行使法律续造权能,进行适度“造法”,使司法审查有条件地扩张对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民事诉讼代理、代理人资格、司法审查、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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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1(诉讼法)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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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