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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6.002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引用
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它处理的是国务而非党务,因此不仅应是党内机构,还应是国家主席领导下的国家机构.党的领导应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否则有以党代政之嫌,且难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也不利于国家安全事务的对外交往.国家安全委员会统揽全局、全面负责内政外交领域的安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些变动应启动修宪机制,宪法解释难以应对,可在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条文之后增加一条修正案.修宪之后还应制定《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具体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内容.

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主席、党政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宪法修改

29

DF21(国家法、宪法)

201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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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9

201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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