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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4.002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思考

引用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对于自身履行检察职责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检察行为司法化,就是要引入对审听证的诉讼要素,使检察机关负责的审前程序具有司法要素,即形成弹劾制审前程序构造.检察人员管理行政化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简单套用行政人员管理的模式,造成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办案效率普遍低下、检察人员待遇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检察人员去行政化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此背景下展开,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具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培养诉讼精英、符合公诉权司法属性等意义,但是近年来该制度发展出现“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对主诉检察官性质认识不到位、缺乏立法支持、权责利不协调等,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办案模式、协调权责配置及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发挥主诉检察官制度优越性.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权力”,检察建议工作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首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机制.刑事诉讼监督要增强其程序的正当性,应契合现代司法理念,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构建诉讼监督的立案程序.

人大监督、检察行为司法化、分类管理、主诉检察官、检察建议、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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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3(司法制度)

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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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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