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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3.025

裁判文书伦理化的保留与倡导

引用
“法官后语”是附加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后的一段针对当事人的偏重道德感化、伦理教育或者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后语”带有极强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色彩,实为对传统裁判文书规范形式的一种伦理化突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后语”自1996年首次在司法裁判中使用后一直争议不断.考察中西方法制史不难看到,裁判文书的伦理化,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源和现实价值.法律与道德,虽然早在人类社会的成熟阶段就已分道扬镳,但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却无法远离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引发舆论热议的“难办”案件,更是体现了民众道德观念对于司法裁判走向的影响.

裁判文书、法官后语、法律与道德、司法裁判、法律约束力、伦理化、规范形式、现实价值、司法实践、伦理色彩、伦理教育、历史根源、道德评判、道德教化、道德观念、道德感化、裁判理由、中西方、合议庭、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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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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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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