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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3.024

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及责任

引用
一、案情简况 原告Z公司从A银行处受让对债务人C公司的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13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及利息.2012年,Z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以“C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被受理.因C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资料等灭失及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现Z公司认为上海科技交流中心对C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C公司因无法清算终结破产程序,严重损害了其债权利益,诉请法院判令上海科技交流中心对C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算义务人、终结破产、破产清算、交流中心、法院判决、债务承担、清偿能力、破产申请人、债权、上海、清算程序、破产程序、赔偿责任、履行义务、科技、管理责任、债务人、人民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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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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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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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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