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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3.023

不动产移转下相邻权利实现途径的甄选

引用
一、案情简况 原告周某(4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李某(301室房屋所有权人)系某小区的上下邻居,原告为刚买受401室房屋的新产权人,可其至入住401室之后才发现被告曾将301室房屋的承重墙拆除.在随后的交涉中,周某才得知401室房屋的原所有人(即401室房屋出卖人)也曾就此诉至过法院,并获得要求李某恢复301室房屋原状的胜诉判决,但401室房屋原所有权人在未实现判决权利时便将401室房屋出卖给了本案原告周某,亦未告知周某以上相关情况.现本案原告就该同一相邻妨害事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修复承重墙,恢复不动产原状,由此引发本文思考:此类纠纷中,不动产买受人实现权力的可能途径有哪些以及如何才能最为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不动产、权利实现、房屋、原所有权人、原告、承重墙拆除、被告、判决、合法权益、法院、买受人、出卖人、产权人、小区、胜诉、权力、判令、纠纷、交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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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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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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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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