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4.02.019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中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以《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视角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 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含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 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价值、公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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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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