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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2.011

车辆损失险中保险标的残值的归属——兼谈《保险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车辆损失险中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决定了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残值归属,而保险实践却对保险法的适用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动摇了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应有格局,给保险当事人和司法审判都带来了诸多困惑.认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恢复保险金额的确定基础,明确以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并摒弃部分损失情况下以不足额投保论的实际做法,同时避免产生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新的不公平,才能最终真正合理地解决车辆损失险中保险标的残值的归属.

车辆损失险、残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9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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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29

20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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