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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1.014

刑法对“老鼠仓”行为的规制

引用
我国证券市场涉众范围广泛,必须重视投资者利益,经济学主张自由市场环境,要求更加注重刑法谦抑,法律概念欠周延,需要“未公开信息”弥补.在这种背景下,“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推动惩治犯罪的精准化,将“老鼠仓”犯罪的侵害法益界定为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并对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在对“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制中,以特殊背信罪的入罪路径更适合未来证券市场发展,客观行为中的建议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第一种行为方式加以惩罚,同时,需要反思打击犯罪中的“零容忍”,而以“选择性打击”加以优化.

老鼠仓、未公开信息、共犯、零容忍

29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终极控制权、大股东掏空及投资者保护”112JY149

2014-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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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9

20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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