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3.06.009
论罪名适用从新原则——对流氓罪复活现象的剖析与评判
罪名的变动具有独立的形态,不等同于法定刑、罪状的变动,罪名的适用并不依附于法定刑.刑法溯及力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在内容上是刑罚有无和轻重的变更,不适用于罪名变动的情形.在罪名变动时应适用从新原则,新罪名代表了鲜活的、真实的法规范评价而非已经废除的法律,更有利于发挥罪名的各种功能,符合法的规范指引作用要求.罪名无轻重之分,如原有的刑法规定为一罪的,依照修改后法律变动为数罪的情形,应客观的认定为数罪,在法定刑适用上适用从旧或从轻原则,并不加重其刑罚,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名、罪状、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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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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