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3.05.022
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构成的解析与重塑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人基于交易灵活性、快捷性和保障性方面的较高要求,合弃绝对的真实,委托在交易熟练程度和交易经验方面有较强优势的他人处理商事事务,并从中获取利润.但在外观主义法理制约下,这类代理活动是否以被代理人无过错作为有瑕疵的代理权转化为有效代理的条件尚未明确.由于《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只提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要件,仅凭条文文义难以断定,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被代理人本人的可归责性还是被代理人行为可归责性,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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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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