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3.05.019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料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在罪数上,同一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原则上以牵连犯论处;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原则上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同主体实施不同行为,对于能够证明各行为人主观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当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排除单独罪名的适用.
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数
28
DF625(刑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