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评释
指导案例8号显示了最高法院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持有积极的态度,但这种司法介入需要明确的标准.《公司法》183条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规定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缺乏清晰的操作标准.而2 0 0 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但僭越了立法权,也没有解决上述标准的问题.梳理从《公司法》到司法解释道指导案例8号的历程,对比纽约最高法院在公司僵局司法解散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公司法》183条有必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增加大股东或公司回购制度.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压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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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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