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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5.006

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

虐童、虐待他人、侮辱罪、虐待罪

28

DF624(刑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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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8

201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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