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3.05.005
“污染环境罪”的生态化修正
法律生态化是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对现行法律制度按其是否符合并尊重环境保护客观要求的准则,进行生态化调整、改进和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对生态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以最优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方法和实践.《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即犯罪,降低污染环境犯罪的门槛,扩大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的范围,便于司法操作,同时,将犯罪对象由人、物拓展到环境,顺应了对环境主体享有在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求,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生态性缺陷.
法律生态化、《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环境罪、生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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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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