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3.04.010
公害防止协定的行政法分析
废物处理设施在现代社会是不可缺少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同时会带来公害,引发当地居民的抵制.日本采取缔结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随着对废物处理设施公共性的承认和协定相关主体之间力量关系的变化,以强调如何使企业遵守协定为基本前提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挑战.公害防止协定应兼顾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公众参与,防止行政权滥用、保护行政契约的自由.
行政契约、公害防止协定、废物处理、公众参与、规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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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3(313)(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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