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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3.023

当下电视调解节目中的法律缺憾

引用
近些年来,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已有不少省市的电视台陆续开设了法律援助(进行免费的民事调解)节目.上海市也不例外,目前已有两个频道开设了此类节目,据说收视率还颇高.笔者窃以为,用电视这种辐射面极广的大众传媒手段滚动播放双方矛盾及调解过程,已暴露出若干问题,应加以匡正、规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效.一、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特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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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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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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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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