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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3.01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利息偿付规定的比较——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的视角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 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 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 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 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 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 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 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欠款利息、资金成本、公约第78条、损害赔偿、基准利率、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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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国际法)

201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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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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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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