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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2.023

无效婚姻中单方举债性质的司法认定

引用
一、案情简介 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标准上始终存在分歧.随着《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第24条规定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因其具备实践的可操作性被广泛适用,但这一规定是否体现了夫妻债务的本质属性,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婚姻有效是结婚关系的常态,但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单方举债的性质又如何认定,其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否有所不同,都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2009年4月9日,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4日,李某向魏某借款3万元,承诺一星期后还款,后未按约定还款.魏某据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魏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讼争的债务发生在李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李某与马某的夫妻

无效婚姻、中单、举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婚姻法解释、宣告无效、推定规则、同居生活、提起诉讼、可操作性、借贷关系、结婚、还款、夫妻债务、夫妻关系、分歧、法律适用、法律保护、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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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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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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