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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2.020

劳动法上值班问题的法学分析——基于中国台湾地区劳动立法与学说的考察

引用
劳工值班应区分本职性值班和附随性值班.对于本职性值班人员,其每日工作时间可以适当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雇主要求本职性值班劳工超过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或者于约定休息之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出勤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附随性值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劳工有权获得值班津贴.同时,应当对值班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度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雇主滥用权力,保障劳工权益.

本职性值班、附随性值班、工作时间、劳动法、劳工权益

28

D922.5(中国法律)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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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8

20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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