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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3.01.018

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争议问题

引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由于该规定过于宏观,产生了各种争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应由检察院审查,而且侦监部门是合适的审查部门;审查方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审查加个别讯问的方式为妥;在机制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捕后羁押继续审查的法律监督强制权、被告人的救济权以及被害人的异议权.

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检察院、侦监部门、被告方

28

DF73(诉讼法)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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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28

201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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